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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苏州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某、苗某某、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余某、张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党军原告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喜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021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陕D76779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交申请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因与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彭某某详细、准确住址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丁某某又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山县某某水电站诉被告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