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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07律师案例阅读(2093)易法通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2号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某某路某某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善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8元,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官权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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