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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5-07-20律师案例阅读(2066)易法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2141-2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雪锋,系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勇,系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021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陕D76779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交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陕D76779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养民

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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