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余某、张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17律师案例阅读(2082)易法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世军、杨龙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32岁,汉族。

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余某、张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郎某某、刘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门长庚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