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3律师案例阅读(1780)易法通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501号某某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悦,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梦园,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