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0律师案例阅读(1718)易法通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01304号
原告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智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原告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文峰
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
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