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0律师案例阅读(1778)易法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490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正文,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某农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
代理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