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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力、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某不服益阳市某某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湖南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经营部(以下简称东盛经营部)、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3)沅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方水泥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安邦,被上诉人东盛经营部负责人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贺伟春,被上诉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桂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某及其辩护人夏艳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汤某云(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彭文科、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庄牛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天独任审判,书记员陈娟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克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仁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素俭、人民陪审员何远珍参加的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娟担任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玉苹、彭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向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96214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