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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1律师案例阅读(1776)易法通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远政,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离婚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田代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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