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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2014)永冷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卢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移送案卷及上诉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被上诉人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邹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9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法院提出上诉,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法院移送案卷,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飞,代理审判员张海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在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雪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首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阳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年红、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勇军,被告唐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丽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8日在东安县大庙口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雅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勇军,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强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道生、被告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建球、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原审被告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祁阳县白水镇某某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昌文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唐华担任书记员,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松波、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山县某某水电站诉被告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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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卢某、卢某群、姜某、袁某军、刘某某、王某某、袁某、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柯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卢某、卢某群、姜某及其辩护人、袁某军、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陶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