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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1律师案例阅读(1482)易法通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贾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陈新华

审 判 员  麻 莉

人民陪审员  田开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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