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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被告文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易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易某某、许某某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苏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芳兰担任记录。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成焕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伟杰、人民陪审员潘红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韬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小燕担任记录。原告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殷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锡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强华、审判员唐逊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成锋担任记录,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肖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宇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劲武、人民陪审员任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谭聪乐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五爱和代理检察员缪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文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育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璐璐、人民陪审员潘红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韬担任记录。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肖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某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某某、田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喜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湘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岳民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合议庭成员调整,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湘波、张献,被申请人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永康、邵苗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凤皇、人民陪审员罗淑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刘美超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许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高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淋浪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彭某某、黄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及其的辩护人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韶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3)韶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逊、代理审判员王芳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周成锋担任记录,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万里,被上诉人韶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远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晖、肖玉红、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晖、罗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