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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4律师案例阅读(1362)易法通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艳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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