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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021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陕D76779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交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应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吕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喜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再审人陕西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陕立民申字第00293、004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治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奇,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虹,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惠民、孙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迎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小军、刘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原审被告徐某、谭某某、谭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某某及谭某某与原审被告徐某、谭某某、谭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小军、张某某,被上诉人向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小军,被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告梁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小军到庭,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崇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梁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薛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崇望,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娜、宗丽辉,被告薛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明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晓溪、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开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