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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李高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高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党军原告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丹红、王瑞、被告西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杨光、代理审判员李理时、人民陪审员姚建生组成合议庭,杨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敬锋担任法庭记录。本院于案件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2013年9月26日本院向被告刘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随案廉政监督卡。2013年9月27日本院向被告某某保险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随案廉政监督卡。2013年10月25日本院分别向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某某保险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提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2013年12月12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正义司鉴(2013)临鉴字第12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年1月8日,原告李某某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同日受理。2014年1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斌、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付斌,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培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光辉,被告陕西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权素清、王某某,被西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复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齐某某、马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段克朴,被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永平、被告马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委托代理人薛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段克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当事人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惠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丁辉、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