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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5-07-20律师案例阅读(1862)易法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7242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负责人:金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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