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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5-07-20律师案例阅读(2052)易法通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1970号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开业,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5元,剩余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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