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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某某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志诚与某某陪审员丁天明、何义荣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廷栋,被告刘某某、谢某某及其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某、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瑞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元学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熊得詠、人民陪审员许大惠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廷栋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某、雷某犯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山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雷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柱、邓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软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崔宝利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兵、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6796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垫江县,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某某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园检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韩某犯抢劫罪、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江苏省某某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凯旋、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敏、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波、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朱春杰、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郭峰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某某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印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伟军,被告某某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志国、王虹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艾罗伟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峰春,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余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玉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兵,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垦利县董集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永岭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垦利县董集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赖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