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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15律师案例阅读(2118)易法通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江法民初字第03792号

原告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产业区某某道某某号某某座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杨陵,重庆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赖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赖某某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庆

审 判 员  文莲

代理审判员  翁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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