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陆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18律师案例阅读(1547)易法通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足法民初字第04977号

原告: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正越,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蕾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