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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15律师案例阅读(1736)易法通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四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白成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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