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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邯郸市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曹某某,以及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吉运峰、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海平,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武俊杰,被告邢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邵肖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市某某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学校)与被告邯郸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资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学校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段某某、被告某某物资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邯山区某某大街61号,该案应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子彬到庭,被告陈某某、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安少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艳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某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某运输公司、刘某某于2014年3月22日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车损费、车检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滑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财产保险某某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产保险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军,被上诉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安阳市殷都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安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莉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佐成、被告某某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顺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某某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晶梅,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