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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沈阳某某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某某技术研究所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吕某分别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海军、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许县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安阳市某某国际小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小商品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王某某、某某国际小商品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某某国际小商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金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王某某履行2010年3月6日所签协议,拆除院内新建的平房,移走所载的树木;2、判令王某某拆除擅自建筑的房顶临街平台、临近其房的女儿墙和侵占双方公用的门前临街地皮圈起的围墙。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张某某、王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6月9日张某某去世,本院于6月18日中止本案的审理,7月18日恢复审理并依法变更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苏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某某以及张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及其四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学亮、张景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郭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王某某给付郭某某借款558万元,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二、判令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承担。马某某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豫法民管字第085号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一审裁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社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先勇,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保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喜、李文瑞,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怀、翟志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某、于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久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军志、人民陪审员李军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翔、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于某某、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未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张某某、王某、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静凯,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林翔,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某某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盐山县某某管件制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山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于某某,被告盐山县某某管件制造厂业主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鑫某某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严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王某某、讯问原审被告人严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字(2014)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霞、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曹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市某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市某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南京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某某开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琳娜、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志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银州,被告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勤勤、苗壮、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姬传生、朱梅(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同意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