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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邢某某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王某某诉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林某某、王某某、金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某、王某某,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景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来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河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廊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河川,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正达、樊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正达、樊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刘伯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强、侯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盖某某、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曲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某、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彩华,被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宝成,被告人保财险曲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童、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付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山民二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被上诉人付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银玲、邓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某某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本案。上诉人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李鹏,被上诉人刘刘某某(兼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涉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焕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水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原告闫某、程某某、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宇光,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水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栗彩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保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肥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姜某、武某、李某某、范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肥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范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晖、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张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