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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02律师案例阅读(1403)易法通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滦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赵某某,河北省某某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市民,河北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

被告刘某某,河北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新建东路南侧28号楼4单元407室。

被告刘某某,河北省某某县人。

被告刘某某,河北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连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林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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