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03律师案例阅读(1856)易法通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玉红,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农民。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海山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