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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糜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瞿丹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为双方庭外和解期间。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晶晶、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袁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费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4)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赵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油田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以下简称采油一厂)、中国某某集团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社区管理中心)、濮阳县某某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某、苗某某、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某为与上诉人德清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路分公司(以下称某某路分公司)、德清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永辉、陈某某,某某路分公司的负责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贵省、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上诉人中国某某集团某某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某某石油勘探局)、中国某某集团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社区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批准于某某缓交诉讼费至终审庭审结束。2014年12月12日庭审结束后,于某某没有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书面通知于某某于3日内向本院按规定缴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