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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14律师案例阅读(1285)易法通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某某路北段与某某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235号。

机构代码证号:596**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延波,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忠生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祁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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