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4律师案例阅读(1567)易法通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濮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美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