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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诉至法院,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利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章顺,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光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绍兴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敏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俊、边经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英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6日为双方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清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秀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清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乐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作立、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梁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联刚、被告梁某、被告某某财险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被告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和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为与被告临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成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于2014年5月13日对部分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邴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为与被告陆某、王某某、杭州市某某测绘公司(以下简称房产测绘公司)、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邴某某、被告房产测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卜某某、被告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3)第159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某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江、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旭东、被告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