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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韩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商丘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商丘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文,被告某某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商丘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付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陈某某、张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7515元。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素云、张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商丘市某某局(以下简称市某某局)因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市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廉颇,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朱某某,一审第三人夏邑县某某局(以下简称夏邑县市场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商丘市某某局(以下简称市某某局)因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市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廉颇,被上诉人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川,一审第三人夏邑县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陕县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陕县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雷兵,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县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兵,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壁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会霞、王某,被告开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超、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某、被告耿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芳、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洁、被上诉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高某、孙某某、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孙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高某、孙某某、范某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辨护人张冰洋、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辨护人白智敏、张玉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张潮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辩护人程奕、顾金芳、杨晓雷、杨宇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蒋某及辩护人程奕、周水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汝晋(第一次)、检察员卢敏强(第二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辩护人谭小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玲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