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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原告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晓云、被告慕某某委托代理人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王素平、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纸业)、江苏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药)、马某某、泰州市某某稀土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稀土)、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宋晓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全素华、被告洪某某、王素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栋、被告某某纸业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某某医药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稀土、黄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学利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未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某某、凌某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陆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泰姜溱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某某、凌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味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王某某、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金霞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爱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幼华、杨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锡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月红,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春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强、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京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勇、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某某局(以下简称市某某局)、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某某中心(以下简称市某某中心)、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局(以下简称鼓楼区某某局)某某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及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太中、被上诉人市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和涂某某、原审第三人市某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段然、原审第三人鼓楼区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因各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协调扣除审理期限60日,并依法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后协调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行初字第0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南京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太中、被告某某广场的委托代理人张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