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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5-07-20律师案例阅读(1799)易法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75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离婚纠纷,属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曾在原告现住处同原告共同生活过,但被告已于数月前因双方产生纠纷而搬离,原告现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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