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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山东省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省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彬,被上诉人山东博兴县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树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某某支行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新兵、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李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新兵、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8、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进松、郑维维,被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海云、张本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3)呈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程云,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鲁某某、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博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某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滨中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刘某某、刘某某申请再审,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鲁民申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某某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某某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滨中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博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淄博某某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忠钦,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