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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滨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08-03律师案例阅读(1792)易法通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执二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兰本、张志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刘树亮,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某某。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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