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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树华、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险大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臣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树华、被告付某某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倩,被告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铭泉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昌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做出(2014)麒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及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某某、李某某甲、唐某某、梁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乙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梁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许传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胡光文,被告人李某某乙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贵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澄江县磷化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某运输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管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澄江县磷化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袁黎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澄江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付树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胜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业某某、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正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雷彦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传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并曾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追加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为本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黄正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婵、人民陪审员姚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2014年5月5日、5月14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波,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飞、吴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卫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峻松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我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易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昊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宜华、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顺法、被上诉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县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方伦、鲁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杨珂、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西山区人法院审理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顾某某、听取顾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郗某与被告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怡、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某某、郭某某因与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勇、李建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山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易某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代理审判员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