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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灯塔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井泉村委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林、被上诉人井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沈某某与原审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梁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上诉人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小力、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国兆、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张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某以业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原审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杨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6042号民事判决,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治成和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包某某与原审被告大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亓渤,被上诉人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鸿杰、方伊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王某某、某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鸿杰、苏文贺,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文龙、马兴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某某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宫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某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某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审查证据,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房国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赵国彬、代明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杰、被告某某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