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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5律师案例阅读(1825)易法通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一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大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曲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曲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上诉人曲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学超

代理审判员  金 艳

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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