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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金某某、黄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刘某某、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笑霞,被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天祥,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天祥、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13号3—3—1,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36—343。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上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房屋十套(房权证号分别为:庄权证庄字第0106504、0106372、0106371、0106370、0106369、0106368、0106367、0106366、0106365、0106364),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庄国用20036013号),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屋十套、土地一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登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海鹰,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上诉人大连某某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乐器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大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开立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后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开审民初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某某乐器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大审民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上诉人某某乐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顾宇,原审被上诉人某某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海城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坨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启鑫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高坨某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灯塔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林、被上诉人井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洪某某、白某某、白某某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灯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中保某某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保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冰,被上诉人洪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尹某某、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尹某某与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某,上诉人尹某某与大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廷江,被上诉人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孙某某与原审被告大连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丹、被上诉人大连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孙某某与原审被告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齐、李然,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刘亚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