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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离婚诉讼的诉状或答辩状中三个焦点: 1、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2、离婚后子女由那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3、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今,不少父母都出资为即将成婚的子女购置婚房。若子女离婚,父母用全部或部分积蓄所购置的婚房就要在子女离婚诉讼中被依法分割。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而引发的分割父母出资房的纠纷。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要求离婚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物权法》作出了新规定。
案情:邓某和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邓某获得了杨某的单位分给杨某的住房一间(属单位自管房),法院没有按规定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邓某也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调解生效后,杨某所在的单位要求将邓某搬出去,杨某也不想让邓某住其所有的房间。请问,邓某所取得的是暂时居住权还是永久居住权?杨某能否请求纠正调解协议?
案情: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乙提供的购房发票和合同上署名均为房主乙本人。但乙未办理房产证,后甲先办理了乙名下的房产证书,再由产权监理处过户为甲名下的房产证,按照市场价购买了该房。在两次办证过程当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证明。之后甲偶然得知原房主乙曾有过婚姻史,甲要求乙提供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该房产乙有权处置,但乙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甲因无法得到确切文书,证明该房产的权属而一直提心吊胆。后乙的妻子持离婚协议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请问:未知房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而购房并过户,房屋归谁?
离婚协议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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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子女抚养协议
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因离婚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的纠纷,那么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 因为协议中涉及的主体是第三方即子女的权益问题,在约定抚养协议的内容时双方应注意保护被抚养人的基本权益。关于抚养协议在签订时应注意以下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