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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3-03-28离婚事务阅读(4204)易法通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要求离婚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物权法》作出了新规定。

 

先告诉你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收好了,客官~~~~~~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旧规定

按照《民法通则》和以前的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而法院的一般观点也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

即:一般情况:共有物处分=共有人+共有人……+共有人(协商一致)

    婚姻关系存续:共有物处分=丈夫+妻子(协商一致)

                  特殊:共有物处分=丈夫OR妻子(家事代理权)

 

易法解释:家事代理权:即处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权利,无需夫妻双方同意。

学霸来读这个 →→ 《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

 

二、新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即:共有处分: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随时分割

→共同共有:1、共有基础丧失时

2、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

 

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要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一)共有的基础丧失

婚姻关系中的“共有的基础丧失”可以做做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理解,因为夫妻共有的基础就是婚姻关系,如果婚姻还存在就不应该认为基础已经丧失了。是否还有其他“共有的基础丧失”的情形存在呢?比如在一方宣告失踪期间,是否符合“共有的基础丧失”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案例可以分析。

(二)重大理由

“重大理由”的情形应该更多,而且可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不过可能还需要最高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界定。比如:

1、夫妻实际分居的情形;

2、一方不顾家庭利益,严重损害夫妻的共同财产,尤其是现在一方在有外遇后,将夫妻财产花费在第三者身上的情形;

3、夫妻决定将家庭财产从共同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形;

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赡养或抚养产生矛盾,导致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损失、不利社会公益的情形。

上述情形,都可视为“重大理由”,虽然当事人不要求离婚,但律师认为,都可以据此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财产分割细节多,送个合集早收藏!

《协议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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