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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某某装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代理审判员郭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保险赔偿2000元。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某某软件研发(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30267.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协助当事人处理进出口代理纠纷。
上诉人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诉人谢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洪涛、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23130元及其利息。
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宏豹、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周文广、姚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翠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憬,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来我院申请撤诉。
辩护人许憬,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