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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

2015-05-13律师案例阅读(2486)易法通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93号

原告李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平生,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路某某街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李某某。

第三人广州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某号地下室某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柳俭、吴昌恒,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珊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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