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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05-12律师案例阅读(2662)易法通

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25号

原告: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许憬,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来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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