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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某某楼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诉人上海某某楼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宇宙,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震、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挽回经济损失32000元。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张某某、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晶晶,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静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徐某某、徐某某、郑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忠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徐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余迅辉、郑某及辩护人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被告于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亦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4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代某某、中国平某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晋畅,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从武,被告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业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于2014年4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晨,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某某、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某对本院查封王某某房屋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享有所有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程晋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