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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恒源、戴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及辩护人聂晓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某某、梁某与被告瞿某某、沈某、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某某、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维青、被告瞿某某并代理被告瞿某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英慧独任审判,通知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电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莉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维青、被告某某电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欣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中华、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某某大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某某法院(2014)本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某某法院(某某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某某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单立、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某某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王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欣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被告杜某,被告王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LEEGIBONG)诉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林、姜华,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的原告某某(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奕颖、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行贿罪一案,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沈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冯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辽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禚洪,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隋新,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安财,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长仁、李家和,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郑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