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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计某某、怀远县唐某某多孔建材厂、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安某某、张某某、黄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安某某、黄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丽丽、常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光、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钢,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京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成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研究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被上诉人某某研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诉被告姜某某、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刘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某某彩印厂与被告凤阳县某某光源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某某彩印厂于2014年11月7日以无法找到被告凤阳县某某光源灯具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张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兵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施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4年1月7日和2014年1月20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代理检察员金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凯,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松县五里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小组”)诉被告宿松县五里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安庆某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石焰、刘阳,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胡一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巴州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国际某某艺术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甘小琴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彤、人民陪审员王淑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洪君,原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华、被告巴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滕立章、张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巴州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夏某某、北京某某国际某某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菁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牟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某、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8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龚渊、李平,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珍、原审第三人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