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聪颖、王振,被上诉人某某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有波、吴旭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某某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6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已经事先约定,双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告东莞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文群,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争取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合理费用2600元。
上诉人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著作权权属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冯某某诉被上诉人开平市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处理商标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少宝、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人民币25000元。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厚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少宝,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65939.2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