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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与安徽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26律师案例阅读(1680)易法通

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与安徽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2014)蚌民一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系陆某某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系陆某某女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蚌埠万达广场电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系陆某某儿子。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段某某、陆某某、陆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元战

审判员  姚利华

审判员  庞 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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