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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县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某某局、原审第三人开平市某某中学某某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瑞环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杨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系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为当事人追回债务542912.75元以及相关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杨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隋秋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绍森,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陈绍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以及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街6号院3号楼16层,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事裁定书、照片等证据佐证。
原告(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原告)浙江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铭及浙江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著作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